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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制定办法规范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 尾矿库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进行闭库施工
2021-01-12 10:07:53 来源:应急管理部  作者:王宁

  近日,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制定《黑龙江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

  办法规定,已达到设计最终堆积标高并不再具备加高扩容条件或未达到设计最终堆积标高而提前停止使用、停用时间超过3年、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闭库治理,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实施尾砂回收利用的尾矿库尾砂回收利用结束后,不再排尾作业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闭库程序。

  办法要求,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管理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其中安全设施设计要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尾矿库闭库施工。尾矿库符合销号条件的,可由属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销号;公告销号后,不再纳入尾矿库安全管理与统计。尾矿库销号后,严禁作为尾矿库重新排放尾矿。

  办法要求,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闭库施工、监理和安全验收评价工作。尾矿库闭库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原生产经营单位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由原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属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坝体及排洪设施维护工作。